《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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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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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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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办公室承担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设计DRG付费政策,制定DRG付费国家试点经办规程及相关配套标准文件,指导试点城市医保经办部门与试点医院开展具体付费。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小组和试点城市,定期向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汇报进展,做好国际交流、试点宣传工作等。
(三) 技术指导组
技术指导组承担DRG付费国家试点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建立试点专家库,研究制定并推广国家DRG技术规范、基于大数据的DRG分组标准并进行维护调整,对试点城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1.技术标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DRG付费国家试点分组原则和技术规范,确定基于大数据的DRG分组方案、参考权重和费率计算标准等,并指导试点地区跟进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细化DRG分组。
2.医院指导小组。主要负责推进医院病案规范、信息系统调整、编码对接、完善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试点医院做好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实现标准化的疾病分类、操作、药品、医用耗材等编码,建立医保数据库等,为关键指标项采集和DRG分组打好基础。
3.联网信息小组。主要负责收集、分析试点城市相关数据信息,制定数据上传标准,配合技术标准组跟进地方数据确定DRG分组。指导试点城市做好本地医保系统的改造。
4.培训评估小组。主要负责配合其他项目组开展试点的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以及试点绩效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需要,每个试点城市指派来自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的若干同志参与工作组各小组工作。
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以试点工作的平稳有序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让改革成果更多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各地未纳入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的观察点单位,科员参考DRG付费国家试点的规范、方法推进适合本地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各省级医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DRG付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