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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 | 作者:002 | 发布时间: 2019-06-05 | 3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稳妥推进实际付费

     试点地区根据模拟运行结果,制定医保结算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所有病例实行DRG付费,医保病人按照项目和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医保基金按照DRG组支付标准支付剩余部分。对于路径明确、项目清晰、组内差异小的病组,也可积极探索病人按照病组总额付费。


工作安排


     (一)顶层设计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成立DRG付给国家试点工作组,确定试点城市。完成国家DRG分组规范框架及相关基础标准。制定试点城市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的配套文件。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分组规范培训,指导试点城市掌握分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试点城市完成DRG分组,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评估试点城市基础情况,启动模拟运行。

     (二)模拟运行阶段

     2019年9月-2020年12月,试点城市模拟运行,模拟运行期间,按月收集各地数据,不断修正和完善DRG分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模拟运行督导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备案后可以启动实际付费。

     (三)实际付费阶段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符合条件的试点城市启动DRG实际付费。提出完善DRG付费体系和下一步推广方案。


组织机构


     (一)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

     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负责审议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参与试点的城市,协调试点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宜,整体推进试点工作。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

     (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