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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 | 作者:002 | 发布时间: 2019-06-05 | 38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试点地区根据模拟运行结果,制定医保结算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所有病例实行DRG付费,医保病人按照项目和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医保基金按照DRG组支付标准支付剩余部分。对于路径明确、项目清晰、组内差异小的病组,也可积极探索病人按照病组总额付费。


工作安排


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一)顶层设计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成立DRG付给国家试点工作组,确定试点城市。

     (二)模拟运行阶段

     2019年9月-2020年12月,试点城市模拟运行,模拟运行期间,按月收集各地数据,不断修正和完善DRG分组规范和标准。

     (三)实际付费阶段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符合条件的试点城市启动DRG实际付费。提出完善DRG付费体系和下一步推广方案。


附: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

工作方案全文


     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DRG付费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DRG付给国家试点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为核心,不断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DRG付费体系。推进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解决医保支付管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不断推进监控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