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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化范围与安全措施如何做?国家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002 | 发布时间: 2019-02-15 | 1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 “网约护士,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新业态的发展,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国家卫健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进行专题研究,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地方做法,总结地方经验。研究制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左右。

 

在试点工作方案中将互联网+护理服务定义为: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具体来说,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等,并提出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在信息安全方面,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